3年前实施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于今年届满,日前市住建委也公布了修订后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和旧版相比,新办法仅在个别表述有修改,关键条款基本上原样继承。征收方案被半数拆迁户反对时需开听证会的做法也保留下来。
镇政府和街道办可实施房屋征收
市住建委表示,新办法的上位法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同时修订新办法时也考虑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上,新办法延续了设两级主体的做法,房屋征收部门大致相当于后台指挥部门,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相当于前台实施部门。后台指挥部门基本固定,而前台实施部门则可以视情况进行选择和轮换。
房屋征收可以由后台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前台部门实施。当选择前台部门时,后台部门需要进行委托,而被委托的前台部门可以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办法还规定,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后台部门应对前台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和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前台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征收房屋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新办法规定,市区政府征收房屋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要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和国土部门的用地意见。
而可以被认为公共利益的情况则具体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最后,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特别的是,新办法还规定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含100户)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过半拆迁户反对需召开听证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拆迁户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新办法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如果半数以上拆迁户反对补偿方案,则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 听 证 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为配合房屋征收,给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市住建委每年需根据全市计划编制市级安置房建设计划,向发改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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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签约奖励不得超同地方新房市价15%
除了对房屋征收进行规范之外,新办法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房屋补偿的标准和争议内容进行理清,延续了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的做法。
拆迁奖励不得超过市价15%
为了加快拆迁速度,鼓励拆迁户早日签约,现实中区政府或者镇政府一般会对早签约的行为进行奖励。新办法对此规定,这种奖励需要控制在同地方新房市价的15%之内,具体的奖励制度由作出决定的区镇政府另行制定。不过,拆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同地段新房的市价。
新办法还规定,同一项目同一批的拆迁户应当实行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所有拆迁户公布。
为了避免骗取补偿的行为,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法院可对天价补偿钉子户强制搬迁
新办法规定,如果对房屋补偿方案不满,拆迁户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拆迁户依旧不满意补偿方案而不签约,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直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给予房屋补偿并公告。
此时如果拆迁户在规定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执意要当钉子户,则由市、区人民政府发出搬迁催告。仍不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可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房屋征收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可由区人民法院执行。
住改商货币补偿最多不超市价七成
对于住改商的情况,新办法规定,如果拆迁人选择房屋补偿,则只给住宅、不给商铺,而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如果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如果住改商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则按商铺的市价补偿70%;
如果住改商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按商铺的市价补偿60%;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 前 ,按 市 价 补50%;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只按住宅市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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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按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3月24日—2017年4月1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首页(http://www.gzcc.gov.cn)页面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83875085。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486号之2,邮编:510000)或电子邮件(zsbzdk@163.com)形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