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垂钓将被罚款!市法制部门正在“中国?东莞”网上公示《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所禁止的项目和行为。相关违规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单位最高罚款10万元,个人最高罚款5万元。
必要时可划定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为防止人类活动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造成影响,东江沿线取水单位以及已划定水源保护区的水库管理处应负责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措施。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该《条例》,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对于具备饮用功能但尚未被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可采取较严格的环境管理措施。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
《条例》明确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项目和行为。据介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以及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等十项行为是被禁止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项目和行为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垂钓、露营、野炊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等行为。
根据处罚规定,如果有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或者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垂钓、露营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将面临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个人违规游泳、垂钓的话,则会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个人违规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最高罚款五万元。
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条例》明确,市环境保护、水务、卫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及供水单位等水质监测。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并在辖区内划定重点排污行业和排污企业,要求其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
市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调配饮用水备用水资源,保证饮用供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