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完善征兵优待政策
昨天举行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警备区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对于2016年起从广州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大专及以上学历大学生,退役完成学业且一年内被广州市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接收的,可办理入户广州手续。
在完善优待安置政策方面,《意见》还明确,从广州市入伍的非广州籍大学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不复学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参照广州市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同时,根据辖区内各高校所征兵员(从高校入伍的新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人数,按照不低于1000元/人标准给予高校征兵工作经费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区征兵工作经费预算。
《意见》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要按上级文件要求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安置岗位。同时,还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
而在从严依法征兵方面,《意见》中明确,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市、区兵役机关要将有关情况通报街(镇)及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应征公民入伍后拒服兵役且经教育不改,被部队作思想退兵或者除名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停止发放优待金;由区兵役机关按照拒绝、逃避兵役的有关规定处以相当于所在区1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的罚款,维护兵役法规的严肃性。